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原告蒋某某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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