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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敬诉许新生、李汉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敬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许新生
李汉洋

原告蒋某敬,干部。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新生,农民。
被告李汉洋(阳),农民。
原告蒋某敬诉被告许新生、李汉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6.3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3年12月20日,原告蒋某敬与被告李汉洋、许新生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原告把自己挂靠在邢台华夏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冀E×××××旅游汽车一辆,以20万元价格卖给二被告。2013年12月23日原告将车辆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未给付购车款,写下欠条。二被告于2014年6月还款3.7万元,余款至今未还。蒋某敬当庭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买卖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欠款数额,被告许新生称已还款9.7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否认,本院无法采信,应按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为准。二被告应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有违诚信。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扣车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新生、李汉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敬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6.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0元,由被告许新生、李汉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买卖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欠款数额,被告许新生称已还款9.7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否认,本院无法采信,应按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为准。二被告应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有违诚信。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扣车损失,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新生、李汉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敬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6.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0元,由被告许新生、李汉洋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星辰

书记员:耿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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