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冬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原、被告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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