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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士民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士民
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蒋士民,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蒋士民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蒋士民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士民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士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50元,由原告蒋士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蒋士民以无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士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50元,由原告蒋士民负担。

审判长:付洁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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