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士民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士民于2016年5月4日以被告赵某某无准确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蒋士民负担。
审 判 员 杨启兴 代理审判员 付 洁 代理审判员 蒋国彬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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