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在中,男,193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桢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警尹,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春元,男,193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蒋毓秀,女,193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景漪,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斌,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蒋在中与被告顾春元、蒋毓秀、顾景漪、顾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蒋新华已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另案起诉顾春元、蒋毓秀、顾景漪、顾斌,案号为(2019)沪0106民初16261号。本案与该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标的相同,均为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上海市茂名北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沪0106民初1626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