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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蒋某某其他用益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明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剑樑(系被告蒋某某之父),住同被告蒋某某。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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