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东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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