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系蒋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曹 丽
审判员:金 冶
书记员:张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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