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张晓虹(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郧西县公路管理局
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晓虹,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理执行等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郧西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环城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余爱军,任郧西县公路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叶贵方
书记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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