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誉丹,被上诉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审判员:李园园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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