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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改。委托代理人:樊涛,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改、伊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改、伊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下失
审判员 王 霞
书记员:黄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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