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青,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水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
第三人:上海疆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晓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燕,男。
第三人:伍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XXX号。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水生、第三人上海疆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伍宏林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4,00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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