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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咸丰县人民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文洪,男,生于1975年3月3日,土家族,系谭某某同学。

上诉人蒋某为与被上诉人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咸丰县人民法院(2012)鄂咸丰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蒋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段斌
代理审判员 覃恩洲

书记员: 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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