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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许承,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蒋某与被告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乐某立即归还借款1.4万元,并依约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0日,被告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13,600元,另交付现金6,4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明确借到原告2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按照月利率1.5%计息;被告逾期还款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还款6,000元,余款拖欠至今,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乐某未作答辩。
  原告蒋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某与被告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0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被告承诺于2019年6月19日还清借款,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被告不能足额还款的,支付违约金1,000元。之后,被告仅分两次合计归还借款6,000元。经原告催讨,余款被告拖欠至今,遂引发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被告乐某为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拖欠部分借款逾期不还,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蒋某要求被告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并依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剩余借款1.4万元;
  二、被告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上述借款之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照本金1.4万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息);
  三、被告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违约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被告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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