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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军委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军委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蒋军委。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委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徐水支行账号62×××77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
并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徐水支行账号62×××77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原告应当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徐水支行账号62×××77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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