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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保存诉张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保存
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蒋保存。
委托代理人宋庆丰,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8号科技示范楼10层109室。
原告蒋保存诉被告张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保存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保存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保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蒋保存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蒋保存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保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蒋保存负担。

审判长:王龙涛
审判员:李志勇
审判员:曹永强

书记员:赵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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