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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燕,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庄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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