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昌,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1月22日,原告以被告与案外人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尚未解决,本案无法案结事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剑峰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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