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玉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建,医生,系陈某某与潘茂荣,系被告陈某某丈夫,亦系本案原共同被告,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文,经商,系被告陈某某与潘茂荣次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峰,黄冈师院教授,系被告陈某某与潘茂荣三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红艳,公务员,系被告陈某某与潘茂荣长女。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福军、周天翊。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又名蒋佛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某某,l5日。系蒋某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险峰。系蒋某某与原告帅某某长子。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焱奇 审判员 付焰明 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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