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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邰某某等与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蒋某某
邰某某
蒋月
蒋超
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蒋某某系夫妻。
原告蒋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蒋某某之子。
原告蒋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蒋某某之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3739252-0。
法定代表人乔树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诉被告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四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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