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
邰某某
蒋月
蒋超
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邰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蒋某某系夫妻。
原告蒋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蒋某某之子。
原告蒋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蒋某某之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3739252-0。
法定代表人乔树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诉被告沧州市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四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蒋月、邰某某、蒋超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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