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辉,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沈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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