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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UERGENBOEH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昊,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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