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林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叶青。
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陆继峰。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保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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