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发达望海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某,男,住葫芦岛市。
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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