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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广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葫芦岛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元。

审判员 董越强

书记员: 崔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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