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甲,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董某乙,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董某丙,住齐齐哈尔市。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瑶,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琳琳(系唐某某侄媳妇),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一社区329组,身份证号×××
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与被告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丙及原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付瑶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琳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被继承人的合法同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但由于被告唐某某对被继承人赡养照顾,依法应多分,而三原告均认可被告赡养被继承人的事实并同意被继承人遗产由被告继承。其意见可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董世贵遗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211-230000-453-01643376-5保险费人民币30,000.00元及合法收益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保险合同号884744735560保险费人民币30,000.00元及合法收益由被告唐某某继承。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被告每人各负担3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玉杰 人民陪审员 周 晶 人民陪审员 张锐铃
书记员:张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