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8年6月8日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和营养、护理、休息期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对自身伤情有异议,司法鉴定机构退回鉴定材料。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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