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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鹏飞、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董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董鹏飞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魏西路1号院12号楼2层4单元202的房产一套给予查封。保全价值为65万元。申请人董鹏飞以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证金额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故董鹏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魏西路1号院12号楼2层4单元202,禁止过户、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暂由董鹏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宝林

书记员: 甄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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