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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里、刘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矿建路23号。
负责人:李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董某里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2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尖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黑05民终815号民事裁定,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经对本案重审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黑05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董某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林、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方圆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董某里向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后,刘某某是否履行了向董某里提供借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及实际借款数额的认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经审理查明董某里向刘某某出具借条后,刘某某以按照董某里的指示替董某里支付其承包的F27段工程工人工资、材料费、运输费、租房费、检查费等费用的形式,履行了提供借款给董某里的义务,且董某里对刘某某替其支付了F27段工程部分费用的事实认可,故本院认定刘某某与董某里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刘某某主张付给王清海的工资31800元中实际支付30300元,刘某某多主张了1500元。董某里于2015年8月给刘某某书写的借款金额明细的便条中记载的数额与刘某某的证据佐证的数额相一致,据此本院认定董某里认可该便条中所列款项为其应给付刘某某的款额。董某里主张其书写借款金额明细便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刘某某主张提供借款94912元中欠付李清海的工资15000元已经另案诉讼,故该笔款项应予扣除。刘某某自认董某里已还款5000元,应在董某里应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董某里应该诚信守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给刘某某。经计算,董某里应向刘某某还款73412元并支付利息。董某里对其不认可的刘某某替其支付的款项,无证据反驳刘某某主张借款事实的证据,故本院对董某里的辩驳意见不予采纳。董某里给刘某某出具的借条约定“按照利息3分计息,8月30日还款”,结合我国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该利率的约定应为月利率3%,还款时间应为借款的当年即2015年8月30日,但双方约定月利率3%过高,应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刘某某主张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圆公司将F27段工程承包给董某里,但董某里个人向刘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与方圆公司无关,故刘某某请求方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为主张其替董某里付款给王清海的事实,为进行司法鉴定而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董某里予以负担。
综上,被告董某里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后,刘某某以按照董某里的指示替董某里支付F27段工程工人工资、材料费、运输费、租房费、检查费等费用的形式履行了提供借款给董某里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董某里负有向刘某某还款73412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款的义务。董某里个人向刘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与被告方圆公司无关,故刘某某请求方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支付的鉴定费4000元应由董某里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董某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3412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董某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双鸭山方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董某里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董某里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78元,由被告董某里负担1672元。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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