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香港。
委托代理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洪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代理人:董鸿珍(曾用名董洪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
申请人董某某申请认定董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董某某称,父亲董阿昌、母亲赵素玲(曾用名赵素林)共生育董树鸿、董鸿珍、董某某、董鸿宝(曾用名董洪宝)、董某某五名子女,董阿昌于1983年4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素玲于1997年3月12日死亡,董鸿宝于1991年10月31日报死亡,董某某未婚未育。因董某某患有XXX疾病,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董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董某某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董某某为董某某的监护人。
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署名为董鸿珍、董树鸿的情况说明,显示二人均称现在不住在大陆,年龄也大了,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照顾弟弟董某某,同意由董某某担任董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董阿昌、赵素玲(曾用名赵素林)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董树鸿、董鸿珍、董某某、董鸿宝(曾用名董洪宝)、董某某五名子女,董阿昌于1983年4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素玲于1997年3月12日死亡,董鸿宝于1991年10月31日报死亡,董某某未婚未育。2020年1月9日,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董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评定董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专业司法鉴定,董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被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董某某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现其父母均已去世,无配偶和子女,其兄弟董某某自愿担任监护人,董鸿珍、董树鸿也表示同意,故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董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董某某为董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佳
书记员:程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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