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风波
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董风波。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波与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风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风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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