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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杨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某某
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立彬

原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翠,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立彬,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3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3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红利
审判员:贾晓路
审判员:崔红意

书记员: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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