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龙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白宗生,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元,减半收取27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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