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鹿泉经济开发区锋岚街3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强,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石某某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石某某南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莲
书记员:吴红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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