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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波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长波
李东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长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东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长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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