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某
董仕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出生日期不详。
上述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仕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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