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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春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长春

上诉人董长春,男,1968年8月26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小得村张家湾屯。
上诉人董长春诉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人民政府、呼兰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办公室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返还承包土地并给予赔偿。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人董长春对呼兰区许堡乡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上诉人董长春要求撤销呼政信查(2011)03号复查意见和哈政信核(2012)3号复核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董长春上述两项请求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董长春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人董长春对呼兰区许堡乡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上诉人董长春要求撤销呼政信查(2011)03号复查意见和哈政信核(2012)3号复核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董长春上述两项请求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董长春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王伟臣
审判员:李彦茹

书记员:仇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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