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长山,男,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灵艳,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男,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董长山与被告舒某某、姜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民事诉讼应有适格的当事人,且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认定原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长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退还原告董长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振贵 审判员 孙 艳 审判员 陈 晖
书记员:杜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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