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达飞微金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董某与被告章永生、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计263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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