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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双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92000元,利息及违约金81681.53元,共计273681.5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0日,原告董某与被告双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双某某向原告董某借款240000元,期限一个月,被告蔡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2年。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实际给付金额为192000元,而被告双某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先后仅还息8200元,至起诉之日,累计拖欠原告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共计273681.53元。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下落的证据及线索,且本院无法取得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给二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文书,长期放置既不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亦影响本院的结案,暂驳回起诉为宜,待原告知悉二被告的下落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董某与被告双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702元,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李泓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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