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标
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中能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董金标,男,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能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
法定代表人管永波。
本案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确切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全部退还原告董金标。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确切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全部退还原告董金标。
审判长:闫丽钗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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