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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标与吉林省中能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董金标
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中能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董金标,男,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能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
法定代表人管永波。


本案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确切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全部退还原告董金标。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它的确切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董金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8元,全部退还原告董金标。

审判长:闫丽钗

书记员: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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