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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董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三河市。
法定代理人董文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左咏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138号四处,现住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石少林

书记员:刘晶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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