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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乐某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乐某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志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伦,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乐某寨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伟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拖欠机械台班费38497元及利息6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1年11月27日至2011年12月2日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工程车辆为被告平整房基地,共产生台班费39787元,被告于2011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扣除原告应交的两块土地承包费1290元,被告尚欠原告38497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清偿该笔欠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乐某寨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欠条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到2018年1月起诉,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所诉的平整宅基地事实不存在,原告为被告平整北岭的机械台班费已全额支付,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30日,原告及赵志刚等四人与被告签订《租地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1.29亩土地租给原告等四人,将约定租金每年129元,承包费由原告平整宅基地机械台班费39787元中抵顶10年1290元,其余台班费打条并存帐。2011年12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11年11月27日-12月2日,大队用机械平整将用于房基地的机械台班费总计39787元,扣除河边两块地的承包费1290元,还欠董某某叁万捌仟肆佰玖拾柒元整¥38497元整。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租地协议》及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事实并不存在。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领取过台班费,且被告的财务帐册中未记载上述欠款;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欠款事实存在且连续向被告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数额明确的欠条,证明原、被告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存在,原告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未支付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提出主张,故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自原告提起诉请之次日起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小乐某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某某欠款38497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 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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