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琴,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董平,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吕青海,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王圣强,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董志强,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施昌林,男,汉族,住枝江市。被告:李万新,男,住枝江市。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董平、吕青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东、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董平、吕青海、王圣强、董志强、施昌林、李万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杨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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