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某屯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某屯乡新建村。
法定代表人:薛建文。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某屯乡新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责任田1.53亩;2、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02816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至履行完毕的银行利息(年利率6%;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1年村里修公路,占用部分村民耕地,被告进行调地,因被告原因少给原告1.53亩责任田,被告称下次分地时给原告补上,结果2014年、2017年两次调地,被告始终未能给原告安排。2016年被告仅按每亩1600元租赁标准给付原告2015年至2017年租赁费7344元。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有责任有义务及时给原告安排责任田,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享受该村村民应有的权利,没有分得1.53亩责任田。现该村土地已确权,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判令被告依照高速公路占地标准每亩7.2万元补偿原告102816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至履行完毕的银行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某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曾于2018年1月3日起诉至本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原告董某某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退还原告董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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