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自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亚某某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某尉某装饰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锦绣天池上院第47幢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中尉。
被告:张中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襄阳人,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襄阳亚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某装饰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光绿岛B幢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乔锦云。
原告董自文与被告亚某某尉某装饰公司、张中尉、亚某某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2018年9月3日,原告董自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董自文撤诉处理。
审判长 温继若
审判员 张艳君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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