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华、邓琨,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永信气动机械厂,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新闸王家坳231号。
投资人颜友友。
被申请人颜友友。
被申请人王琪。
申请人董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下列财产:1、被申请人黄某永信气动机械厂位于黄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99号楼房及厂房;2、被申请人颜友友、王琪持有的湖北永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权;3、其他财产。申请人董某某及其妻徐英明以徐英明个人独资企业黄某市长利机械厂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黄某国用2006第6309号)及土地上全部建筑物、附着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永信气动机械厂、颜友友、王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利荣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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