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妍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原告董某某担负。
代理审判员 白路然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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