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
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
地址平山县城冶河东路200号(新华书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鲁会平,主任。
原告董某与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龙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正英、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鲁会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1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幼儿园承包合同》,被告将其经营的幼儿园发包给原告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届满。
同时约定,幼儿园的印章及有关证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随时提供给原告使用。
合同生效后,被告安排其原会计高永红代表被告负责与原告履行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期间,原告有使用印章或有关证件急需时,都是由被告指令高永红代为提供。
目前,原告因业务需求,再次要求被告提供印章及相关证件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并造成相应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经营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辩称:被告不能提供原告所要求的幼儿园印章及有关证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是由于被告的工作人员保管不慎导致有关印章和证件至今下落不明。
为此,被告拟登报声明丢失作废而补办,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提出让被告提交证实丢失的单位证明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因将公章遗失而无法出具单位证明,被告与承包人均未向法院等有关司法部门反映过,所以也不能提供法律文书。
被告认为单位公章丢失应当依法补办,只有如此才能向原告履行义务。
但是由于手续欠缺暂不能补办有关公章和证件希望原告能够谅解,也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认为不宜支持,因被告不能按约定提供公章、证件供原告使用对其肯定有一定的影响,但主张损失5000元言过其实,何况原告对此不能提供有关证据。
故望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诉求,并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协助义务。
但是由于被告单方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印章及相关证件,属于被告违约,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该幼儿园的相关证件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损失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办其单位的印章及有关证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并将有关证件交付原告董某使用。
在原告董某管理使用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印章时,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及时提供。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协助义务。
但是由于被告单方的原因致使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印章及相关证件,属于被告违约,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该幼儿园的相关证件主张,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损失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办其单位的印章及有关证件(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并将有关证件交付原告董某使用。
在原告董某管理使用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印章时,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及时提供。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平山县新华幼儿教育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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